員工離職與離職通知的相關規(guī)定
時間: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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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答:《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是在平等自愿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xié)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是n,而不是n+1。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xù)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答: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于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xù)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當然,在用工過程中,用人單位在合同期滿前最好提前一定的時間段告知勞動者;這樣便于勞動者做好重新就業(yè)的時間準備,而不至于太突然而影響勞動關系的和諧。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對終止勞動合同有提前通知時間上的明確約定的,則需要按照約定執(zhí)行。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xù)簽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不是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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