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前休了一年病假,會直接拉低經濟補償基數嗎?
時間:202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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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如果在離職前休了一年病假,拿的是比正常工資低很多的病假工資,會不會直接拉低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下面,請大家跟歡創(chuàng)小編一起看一個案例。
案情回顧
2011年6月底,賴某入職某客運公司,崗位為客運駕駛員。2019年3月19日,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3月19日至2022年3月18日。賴某月工資構成為每趟客運基本工資加營業(yè)收入抽成。2020年6月29日,賴某因患急性白血病前往醫(yī)院治療,未再回客運公司工作,客運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720元的80%支付工資。后賴某請求與客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由客運公司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金。雙方就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產生爭議。某客運公司請求:依法計算賴某的經濟補償金為18060元( 1720元×10.5個月)等。
處理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某客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賴某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60939.38元。某客運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痹摋l第三款規(guī)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本案中,客運公司主張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720元支付經濟補償,但最低工資標準不能反映勞動者正常提供勞動狀態(tài)下的收入水平,故依法認定應根據賴某的工作年限與正常提供勞動情況下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歡創(chuàng)人力說
對于經濟補償的計算規(guī)則,大家都知道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經濟補償的計算基數是離職前的12個月平均工資,并且受社平工資3倍的限制?!秳趧雍贤ā返?7條規(guī)定,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怎么計算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如果員工在這12個月中休了病假,病假工資會不會直接計入這12個月中進行平均呢?對這個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存在分歧。但從公平的角度理解,在計算經濟補償的時候,剔除醫(y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更合理。有不少地方高級法院出臺的指導意見對此做了一些規(guī)定,比如: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省勞動仲裁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
十一、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包含醫(y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且在該期間內用人單位未支付正常工作工資的,經濟補償基數應如何確定?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y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四、關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中的“月工資”的問題
(九)《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應理解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y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人事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17.《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中對月工資的理解?
月工資應為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勞動者正常工作狀態(tài)下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不包括醫(yī)療期等非正常工作期間。
從司法實踐中的案例看,持這種觀點的案例非常多。
在勞動者無過失的情況下,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用人單位應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和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將此處規(guī)定的“應得工資”理解為勞動者在具備正常勞動條件下通過正常勞動所獲得的工資,符合公平原則和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
案例來源:福建省人社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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